男子捕捉大量野生蛇售賣

上高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0月30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野生動物是生態系統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近年來仍有人為牟利,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破壞自然平衡。近日,上高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案,上高男子冷某因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大量捕捉野生蛇類,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5月6日,上高縣林業部門接群眾舉報,有人在山中搭建房屋,抓捕眼鏡蛇等野生動物,并在屠宰后對外售賣。

后經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發現,今年3月至5月,冷某以食用和非法獲利為目的,在禁獵區和禁獵期限內,通過用蛇籠、徒手等方式,陸續在山場捕獲野生眼鏡蛇、王錦蛇共100余條并養殖。同時,將部分眼鏡蛇和王錦蛇以每斤60元至8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非法獲利2600元。

執法人員在冷某的養殖場內查獲眼鏡蛇6條、王錦蛇193條、蛇籠7個。眼鏡蛇、王錦蛇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經鑒定,被查獲的眼鏡蛇、王錦蛇總價值為6.3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冷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冷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并從寬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公安機關扣押的非法獵捕工具依法予以沒收、銷毀;被告人冷某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2600元,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黃龍杰 記者劉宇琦)

編輯:賈辛

校對:衷麗萍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