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惠托育服務收費新規征求意見

半日托收費不得超全日托70%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10月27日,記者從省發展改革委獲悉,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托育服務收費行為,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期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普惠托育服務實行收費分類管理,公辦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且上浮幅度最高不超20%,各類型托育服務機構半日托收費不得超過本機構全日托基本服務費日均標準的70%,費用不得跨學期預收,同時要求機構公示收費目錄清單且清單外不得收費。社會各界可在2025年11月14日前反饋意見建議。

普惠托育實行收費分類管理

《征求意見稿》提出,普惠托育服務實行收費分類管理。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其中,基本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收費指在基本服務費之外,在家長自愿前提下,服務機構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堅持非營利性原則,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下浮不限,托育服務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其他服務費收費標準,伙食費由托育服務機構依據經營成本合理確定,材料費等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

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由衛生健康部門引導服務機構與政府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托育服務機構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

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相關收費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等部門,分別參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管理,收費標準可結合托育服務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且不得高于本轄區同類型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其他類型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實行市場定價調節,由托育服務機構自主決定。

半日托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全日托70%

在收費標準制定原則和方法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托育服務收費項目,各地要履行成本調查等定價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后的服務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城鄉差別、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市場供求、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因素,合理確定普惠托育服務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已公布托育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的,可區分托育機構等級和成本情況分別制定保育費標準。

保育費標準可區分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型,按全日托、半日托、臨時托、計時托等類型制定。各類型托育服務機構半日托(托育服務時間少于4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本機構全日托基本服務費日均標準的70%(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日均標準);計時托收費每小時不超過本機構全日托基本服務費日均標準的30%(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日均標準)。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的確定,可參照該原則。

托育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征求意見稿》嚴格規范收費行為,要求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要推動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建立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目錄清單,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建有門戶網站的,要同時在網站進行公示。目錄清單應包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內容。目錄清單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

在收退費管理方面,相關費用按月進行收取,也可本著自愿原則由嬰幼兒家長按季度或按學期交納,不得跨學期預收。相關費用清退的方式、途徑和時限等應由嬰幼兒家長自愿選擇。基本服務費收退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其中,降低收費標準的,在托嬰幼兒按照新標準、執行時間等要求收取。此外,保育費與保教費不得疊加重復收取。其他服務費收退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單獨建賬、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育費、住宿費合并統一收取。伙食費(含餐點)按照嬰幼兒實際出勤天數按天計退。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將加強托育服務價格監測,及時了解市場價格動態以及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變化趨勢等情況。強化收費政策動態評估,通過自行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建議區間)等進行定期評估,并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省發展改革委聲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可在2025年11月14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jxfgwjgc@126.com。

(首席記者王琨)

編輯:賈辛

校對:衷麗萍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