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務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9月23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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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律服務聚集區惠企利企
《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務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服務性和保障性工作。為了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近日,江西省政府印發《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等普惠
江西省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法治江西建設,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上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隨著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等方面延展,公共法律服務需求呈現多元化、專業化趨勢,現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面臨資源總量不足、配置不均衡、供給質效不高等問題,亟待通過立法提煉實踐經驗、彌補現實短板,進一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務供給總量和質量,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
省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處長周靖介紹,《辦法》注重規范促進并重,在規范公共法律服務責任主體、內容、對象、方式、監管等事項,健全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同時,多舉措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等普惠,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發展。
《辦法》同時明確,通過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培育壯大法律服務主體等方式做大資源增量,通過統籌協調城鄉和區域公共法律服務、推動公共法律服務智能化建設等方式優化資源存量,構建長效發展框架。
周靖介紹,《辦法》彰顯了地方特色。聚焦本省實際,強化紅色法治宣傳教育、本土調解品牌打造、“法律明白人”培養等措施,將公共法律服務投訴處理與回訪的地方經驗提煉為具體條款。聚焦企業需求,明確根據實際需要在園區、商會等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場所,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法律服務聚集區;聚焦對外開放,推動涉外法律服務平臺建設;聚焦法律援助,推進法律援助申請“全省通辦”。
推進法律援助申請“全省通辦”
公共法律服務是由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提供的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其他部門單位協同做好、法律服務機構共同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辦法》明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免費向社會提供,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服務;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服務;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基本信息查詢服務;法律服務辦理指引服務;法律援助服務;人民調解服務;村(居)法律顧問服務;依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免費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建立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動態管理制度,清單應當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提供方式、服務提供主體,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壓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推行“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依托紅色法治資源優勢,創新推進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通過建設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聘任法治副校長等方式,開展符合青少年特點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增強青少年法律意識。
2022年,省司法廳在全國率先推行法律援助“全省通辦”服務,讓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就近辦,一次辦”。《辦法》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機制,推進法律援助申請“全省通辦”。對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的核查,可以依托全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與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進行信息共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加強法律援助與公證、司法鑒定工作的銜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公證、司法鑒定費用減免制度。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室品牌建設,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促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推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為村(居)配備法律顧問,有條件的村(居)可自行聘請法律顧問。
暢通特殊群體法律服務“綠色通道”,《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低收入群體、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特定群體和軍人軍屬、烈士遺屬、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需求。
鼓勵建立法律服務聚集區
《辦法》明確,支持和促進現代法律服務業發展,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在優化營商環境、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發揮作用。圍繞經營主體、涉外法治、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等方面的服務需求,針對性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法律服務聚集區,通過整合法律服務資源,與知識產權、金融稅務、信息科技等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等方式,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公共法律服務。
推動涉外法律服務平臺建設,通過培育和遴選優質的律師、公證、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加強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和支持本省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通過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組建法律服務團隊等方式,開拓境外法律服務市場,提供涉外法律服務。
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等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能力。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的作用,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鼓勵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建專業團隊,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及時、便捷的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強化公共法律服務保障體系,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通過捐贈、設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寬公共法律服務資金籌集渠道,引導社會資金規范參與、支持公共法律服務。通過實體平臺集成服務、熱線平臺全天候服務、網絡平臺創新服務以及“三臺”融合發展運用,推動形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均衡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培育引進、建立資源流動與跨省協作機制等方式,加大公共法律服務隊伍建設保障力度。
在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監督管理制度方面,《辦法》規定,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信息公開、投訴反饋等社會監督制度機制,引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評估及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完善行業協會監管工作機制,設置針對服務隊伍、公職人員違規違法行為懲處的轉致條款,壓實公共法律服務監管責任。
(文/記者方維芳)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